(2020)津0112刑初718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9-01 阅读次数: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2刑初718号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起诉书、津津南检一部刑变诉〔2020〕10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卜丰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案发前,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害人李某1、梁某、宋某、马某、陈某、李某2、王某1、周某系天津某医院同事关系,与被害人牛某系朋友关系。2016年10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朱某某因无偿还赌债能力,虚构购房、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事由,以借款名义骗取上述被害人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向其转账后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1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朱某某虚构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的事实,诱骗被害人李某1通过银行贷款后向其转账,共计骗取李某1人民币2517210.5元;
2.2016年10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朱某某虚构购房、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的事实,诱骗被害人梁某通过银行贷款后向其转账,共计骗取梁某人民币1175400元;
3.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朱某某虚构购房事实,诱骗被害人宋某通过银行贷款后向其转账,共计骗取宋某人民币903186.88元;
4.2019年12月,被告人朱某某虚构购房事实,诱骗被害人牛某在天津某医院向其转账人民币350000元,后归还人民币30000元,共计骗取牛某人民币320000元;
5.2019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朱某某虚构购房事实,诱骗被害人马某通过微信转账及银行贷款方式向其转账,共计骗取马某人民币236680元;
6.2019年10月,被告人朱某某虚构购房事实,诱骗被害人周某通过支付宝向其转账人民币30000元;
7.2019年9月,被告人朱某某虚构购房事实,诱骗被害人陈某通过银行贷款向其转账人民币248000元,后归还人民币23550元,共计骗取陈某人民币224450元;
8.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朱某某虚构购房事实,诱骗被害人李某2通过银行卡向其转账人民币50000元;
9.2019年10月,被告人朱某某虚构购房事实,诱骗被害人王某1通过银行卡向其转账人民币180000元。
综上,被告人朱某某共实施诈骗9起,金额总计人民币5636927.38元。被告人朱某某于案发前到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案件来源、情况说明、110接警记录单,常住人口信息表,扣押清单,房屋信息查询情况、情况说明,补充说明,银行交易流水、明细、银行对账单,交易往来清单,证人王某2、朱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李某1、李某2、梁某、马某、牛某、宋某、王某1、周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自首的情节,建议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朱某某在法庭辩论阶段未发表辩解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于案发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2032年1月15日止。)
二、被告人朱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636927.38元,依法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2517210.5元、被害人梁某人民币1175400元、被害人宋某人民币903186.88元、被害人牛某人民币320000元、被害人马某人民币236680元、被害人周某人民币30000元、被害人陈某人民币224450元、被害人李某2人民币50000元、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18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闵 杰
审 判 员 刘晓彤
人民陪审员 张 毓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左家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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