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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5刑初2010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8-22 阅读次数: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5刑初2010号    

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9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6月18日,通过QQ聊天谎称可以代办居住证、代买许嵩演唱会门票,以此骗取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的被害人卢某共计人民币5600元。被告人李某某后被查获归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家属已代其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行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小旭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松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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