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京0105刑初2202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8-08 阅读次数: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5刑初2202号
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5月19日间,以学习道法需要其交纳拜师费用为名,骗取孟某某(男,28岁,吉林省人)人民币5000元。后孟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向被告人吴某某转款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吴某某被查获归案后,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安机关起获了被告人白色移动电话机1部、黑色移动电话机1部,现均扣押在案。
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20年7月15日起至2021年1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个月内缴清)。
二、责令被告人吴某某退赔人民币五千元,发还孟某某。
三、扣押之移动电话机二部之变价款,用于执行上述退赔;如有余款,用于执行被告人吴某某的罚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崔光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孟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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