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京0105刑初2250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8-08 阅读次数: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5刑初2250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公燕徽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8年6月,被告人宋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内,以收取购车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姜某(男,44岁,内蒙古自治区人)人民币13000元。被告人宋某某于2019年1月14日退还被害人人民币600元。被告人宋某某于2020年7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已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被害人姜某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银行交易记录,到案经过,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宋某某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责令其退赔。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2021年3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行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宋某某退赔人民币一万二千四百元,发还被害人姜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崔光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李梦娇
书 记 员 李松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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