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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8刑初895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8-05 阅读次数: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8刑初895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志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李某在本市海淀区以帮忙购买房产为由,骗取被害人邓某(女,34岁)人民币21.3万元。被告人李某于2019年10月27日被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在家属协助下已赔偿被害人邓某人民币54.7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数额巨大,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定罪处罚。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签署了具结书,有悔罪表现;2、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偶犯,本案是熟人诈骗,二人经济往来频繁,现被告人已退赔被害人损失,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提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李某在本市海淀区以帮忙购买房产为由,骗取被害人邓某人民币21.3万元。被告人李某于2019年10月27日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在家属协助下已赔偿被害人邓某人民币54.7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依法收集和调取的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被害人邓某的陈述,证人杨某、李某、张某、惠某、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银行账户流水,支付宝转账记录,凭证,还款凭证,购房委托协议,房产证,美景东方小区电梯图,收据,谅解书,朋友圈记录,录音材料,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未提出异议。法庭认为,公诉方当庭提交并出示的上述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有效,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并且现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发表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7日起至2023年4月26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樊 强

人民陪审员  闵增云

人民陪审员  陈凤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孟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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