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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7刑初251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8-04 阅读次数: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7刑初251号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二部刑诉〔2020〕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于2020年11月11日以京石检二部刑变诉〔2020〕5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姜昕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9年3月以来,被告人刘某某持有苍某、李某、王某等多人的社会保障卡,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卫生服务中心等地,虚构病情开药,后将药品出售给他人谋利,共骗取社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累计人民币83727.71元。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民警抓获。

审理期间,刘某某家属代其退赔赃款人民币8.4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姜昕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苍某、李某、王某、秦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医保交易查询记录,监控录像,扣押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网上比对工作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案款收据,被告人刘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病情,冒用他人社会保障卡骗取基本医疗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积极退赔赃款,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姜昕欣提出的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建议法院对刘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8日起至2022年1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退赔款人民币八万四千元,其中八万三千七百二十七元七角一分,发还北京市石景山区医疗保障局;其余案款折抵罚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路琳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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