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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19刑初14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8-03 阅读次数: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9刑初14号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延检第一部刑诉[20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正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孙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齐某于2018年通过微信群发送“可为他人办理增驾业务”的消息,后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期间,齐某以“缴纳定金”、“交报名费”、“过科收费”等为由,并给陈某1等部分被害人邮寄假驾驶证,骗取被害人陈某15000元、王某11000元、任某1000元、靳某1000元、李某11000元、康某11000元、李某25000元、刘某11000元、陈某25500元、赵某1000元、刘某21000元、陈某某1000元、关某5000元、康某218000元、王某212600元,郑某4000元、廉某5000元,胡某2000元,刘某35000元,郝某14000元,方某1000元、徐某13000元,共计人民币104100元。后陈某1等人发现收到的驾驶证为假证,在被要求继续转钱未果后,陈某1等人被齐某微信拉黑。

2019年4月8日,陈某1发现被骗后报警。2019年5月9日,齐某被民警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予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齐某的指定辩护人孙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系初犯,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之情节;另外,本案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被告人齐某通过微信群发送“可为他人办理增驾业务”的消息后,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期间,其以“缴纳定金”、“交报名费”、“过科收费”等为由,并通过给陈某1等部分被害人邮寄假驾驶证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陈某15000元、王某11000元、任某1000元、靳某1000元、李某11000元、康某11000元、李某25000元、刘某11000元、陈某25500元、赵某1000元、刘某21000元、陈某31000元、关某5000元、康某218000元、王某212600元,郑某4000元、廉某5000元,胡某2000元,刘某35000元,郝某14000元,方某1000元、徐某13000元,共计人民币104100元。陈某1等被害人发现收到的驾驶证为假证后,被告人齐某仍要求陈某1等被害人继续转钱,陈某1等被害人未同意,后被告人齐某将陈某1等被害人从微信上拉黑。

2019年4月8日,陈某1发现被骗后报警。2019年5月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齐某抓获。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齐某手机一部(随案移送)。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手机一部,驾驶证,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照片,被害人陈某1、康某1、任某、李某1、王某1、靳某、李某2、刘某1、陈某2、赵某、刘某2、陈某3、关某、康某2、王某2、郑某、廉某、胡某、刘某3、郝某、方某、徐某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书,车管所查询信息单,电话记录,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及被告人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人民币共计104100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齐某通过发微信对不特定多人实施诈骗,酌予从重处罚。被告人齐某具有初犯、认罪认罚之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齐某的指定辩护人孙奕关于被告人齐某具有初犯、认罪认罚之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已采纳;但其关于被告人齐某具有坦白及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22年12月8日止。罚金限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齐某退赔人民币十万四千一百元,发还被害人(详见清单)。

三、在案扣押手机一部,附卷留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郭延景

人民陪审员  谭 冰

人民陪审员  解春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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