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京0105刑初1850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7-27 阅读次数: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5刑初1850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至10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顺景温泉酒店等地区,以投资做生意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冒某人民币4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使用。后陈某某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2019年12月13日冒某报案,陈某某被抓获。同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陈某某诈骗案立案侦查。2020年1月3日陈某某家属向冒某代为退赔人民币50万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微信记录,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初,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冒某(女,26岁)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向在本市朝阳区顺景温泉酒店等地的冒某,虚构其有能力通过投资可获高额回报的事实,以借款名义骗取冒某人民币40万元,后陈某某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还款。2019年12月13日冒某报案。被告人陈某某后被抓获归案,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另,陈某某到案后全部退还了冒某的经济损失并进行了补偿,获得了冒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被害人冒某的陈述,证人范某、龙某、王某的证言,银行转账记录,微信照片,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诈骗罪。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能够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孙高鹏
审判员 崔光同
审判员 孙 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冯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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