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京0102刑初713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7-27 阅读次数: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2刑初713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第三检察部刑诉〔2020〕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某于2018年11月4日,在北京市西城区小酱坊胡同老门刀削面馆内,以将景山西街停车场承包给王某经营为由,诈骗被害人王某人民币20000元。在被害人多次催要下,被告人唐某某于2019年春节后,归还被害人人民币2000元。2019年4月起,被害人与唐某某失去联系。2020年8月5日被害人王某报案。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唐某某被民警抓获。赃款已用于归还被告人个人贷款等消费。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唐某某所具有的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未提出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当庭能够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2021年5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唐某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发还给被害人王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马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袁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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