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京0102刑初721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7-26 阅读次数: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2刑初721号
公诉机关以京西检第三检察部刑诉〔2020〕7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于2019年年底,谎称可以到日本为被害人杜某代购SHOEI牌头盔,骗取被害人信任,致使被害人杜某于2020年3月间在西城区朗琴国际大厦B座,向其微信转账4次共计人民币5800元,后被告人陈某将钱款挥霍。被害人杜某发现被骗后于2020年5月29日报案,被告人陈某得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现钱款已退赔。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具有的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五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陈某系自首,认罪认罚,其家属退赔了被害人损失,综上,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喻晓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任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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