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523刑初242号杨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24 阅读次数:
杨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和县人民法院
(2024)皖0523刑初242号
2024年07月23日
案件概述
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刑诉〔2024〕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24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6月1日至6月3日期间,被告人杨某趁被害人冉某不注意,四次使用被害人的微信将其银行卡存款转账至自己微信账户,共窃取人民币7500元。
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已全部退还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微信账号截图及交易记录、谅解书、人员信息表、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杨某的证言;被害人冉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勘验笔录等证据,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的方法,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的方法,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惩治盗窃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钧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陶雨
书记员刘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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