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京0108刑初202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7-26 阅读次数: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8刑初202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一部刑诉〔2019〕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庄晓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倪某使用虚假身份,以出售低价机票套餐为由,在本市海淀区等地骗取被害人张某1(男,41岁)人民币466208元,骗取被害人张某2(女,37岁)人民币1038708元,骗取被害人高某(女,27岁)人民币117900元,骗取被害人于某(女29岁)人民币95050元,共计人民币1717886元。
被告人倪某于2019年3月2日被民警抓获,现涉案钱款未退赔。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倪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倪某定罪处罚。
被告人倪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提出异议。被告人辩称其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起诉书指控的金额有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合理性怀疑不能排除,被告人的行为系民事经济纠纷,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倪某使用虚假身份,冒充旅行社员工,以出售低价机票套餐为由,在本市海淀区等地骗取被害人张某1(男,41岁)人民币429860元,骗取被害人张某2(女,37岁)人民币964140元,骗取被害人高某(女,27岁)人民币117900元,骗取被害人于某(女29岁)人民币72200元,上述诈骗款共计人民币1584100元。
被告人倪某于2019年3月2日被民警抓获,现涉案钱款未退赔。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调取的下列证据:
1.被告人倪某的供述证明:其在2018年10月份的时候与经常买机票的朋友梁某联系,其告诉梁某自己可以出售从中国到日本、韩国的往返机票套餐,价格便宜,每个人不限时间全年任何时间只要提前7天到14天预订其就能出票,价格是往返1500元。该价格是其给梁某的价格,梁某可以再加价往外卖。后来梁某就从2018年10月份开始陆陆续续给其介绍了不少客户,这其中包括张某1和张某1的妹妹张某2,钱都是由梁某收然后再转到其银行卡上。梁某应该是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收取他们的钱,扣完梁某自己挣的钱再给其。从去年10月份到现在张某1和他妹妹为了购买这个机票套餐一共向其支付了大约几十万元。这个套餐是其自己虚构的,市面上没有这么便宜的机票套餐,其自己也没有资格出机票。其也要到携程、同程等网站去购买。再加上当时也不止骗了他们两个人,别人也需要出机票,但网上出的机票都是正常价格,所以其就用他们两个的钱为之前找其买套餐的人来买机票补窟窿。另外其个人开销也需要花钱,所以其给他们买了几次机票以后自己也没钱了,也不能给他们出机票了。截止其被抓时其用这种方式一共骗了几十人,金额有100多万。梁某给其的钱都转到一个名叫朱月名下的交通银行卡里。因为其现在被列为被执行人没办法用自己的卡收钱。这张卡现在被其丢弃了。其现在是自由职业。因为其之前给梁某等人开具过中国某旅行社某有限公司的发票,也告诉过梁某等人其和中国某旅行社某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所以梁某他们就认为其是中国某旅行社某有限公司的人了。其刚认识梁某的时候,因为微信上面实名认证的姓为杨,所以梁某以为其叫杨浩。后来在发展业务的时候,其把自己的身份证发给梁某,梁某就知道其叫倪某了。但张某1、张某2等人是在2018年12月30日来成都找其时才知道其叫倪某。梁某对其低价机票的来源不清楚。梁某对其提供低价机票的来源曾产生过怀疑并询问过机票的来源,其对梁某称低价机票的来源主要看渠道和行情,其是哪个渠道便宜就走哪边,来源并不固定,之后梁某就没再问过。梁某会在其给的价格上加价30%以上卖给别人。其在2018年10月份通过朋友认识了张某1,张某1找到其提出合作事宜,当时张某1需要大量往返中日间的机票,于是其就和张某1推荐往返日本的特价套餐机票。价格为1000-2000元单人往返套餐、价格为3000元的双人往返套餐(一次性同时使用)。张某1陆续向其支付了二十多万的套餐费用,因为套餐的费用大部分都低于市场价,所以其就先用自己的钱补着窟窿。高某是2018年11月加其微信的,其向高某出售中日两国往返的特价机票,按市场价格的七折至八折出票。其收了高某的钱,但有部分机票没给高某出票。于某是2018年10月底加其微信的,于某直接转给其的购票款其基本都出票了,于某通过梁某转到其账户的购票款其有部分还没出票。其在张某1来成都找其时还还了张某1人民币5000元。
2.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8年10月初,其妹妹给其介绍了一名男子,说该男子可以买到便宜的中国到日本的飞机票。因其是做日本旅游的需要大量购买机票,其就在10月6日加了该男子微信。该男子自称叫梁某。梁某还说其认识一个叫杨浩的男子,杨浩是中国某旅社分公司大客户部的,能过做多种内部特价机票套餐,可以购买非常便宜的机票,杨浩负责出票,梁某负责收钱。购买套餐后客人需要出票,提前20天告知就可以。梁某还让其加了杨浩的微信。杨浩介绍了许多套餐方案,价格相当便宜。其选择购买个人一年单次、二次、三次往返国内和日本的套餐,价格分别是2000元、3500元、4500元。其在10月16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梁某的微信第一次转账4500元,后又陆陆续续购买了多种套餐,都给他转钱了。开始会出机票,票款价格共22000元。但到了2018年圣诞节杨浩就再也出不了票了。其和杨浩联系,杨浩一会说系统故障一会说是航空公司的问题。因为客人需要去旅游,从2018年圣诞节至2019年1月4日,其陆续为客人垫付机票费用110358元。后来其又联系他们,让他们退钱,但他们以各种理由不退钱。其感觉被骗了,所以来派出所报案。后来其询问航空公司如何出票,工作人员答复杨浩就是从购票网站购买的正常价格机票,根本没有套餐之说。1月12日,其找了几个同样被杨浩骗钱的朋友到重庆找杨浩,但没找到。后其在成都将杨浩抓住送到了派出所。此时其才知道杨浩真名叫倪某。当地民警让其和杨浩自行协商,倪某称其给的钱已经都花了,没退钱给其。其给梁某转了469458万的机票款,倪某只出了22000元的机票,其还为客户垫付了110358元的机票款。后来倪某只还退过5000元。其于2019年1月27日在公安机关辨认出倪某。
3.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原在日本东京语言学校上学,有时帮身边的同学购买机票。2018年10月初,有朋友告诉其一名辽宁男子梁某能够买到便宜机票并让其加了梁某的微信。梁某自称是东北一个旅行社做签证的,其跟重庆国旅的一个杨哥合作做一些特价机票套餐。因为其这边的机票需求很大,梁某让其加了杨哥的微信。并说杨浩负责出票,梁某负责收钱。其加了杨哥的微信,杨哥自称叫杨浩,是重庆国旅负责机票的经理。杨浩称可以做个人和家庭套餐,购买套餐后需提前一、二个月告知,最少也要14天告知才能出票。其想试试,并陆续购买了一些套餐。10月21日杨浩给其出了第一张机票,其看到票面价格确实很贵,但杨浩、梁某只收了三分之一的票款。其就相信了。其朋友都让其帮忙买便宜机票。其自2018年10月5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给杨浩、梁某用于买机票的钱款共计1029901元,杨浩给其出的套餐机票价格不到5万元,实际机票价格约10万元。而且杨浩还代理部分酒店住宿。但2019年元旦前后,杨浩出机票就不再正常了,有时出不了票,有时只出一张单程机票,而且酒店住宿也有很多问题。因为客人的行程都已经订好了,没有机票无法成行,其和客人垫付了很多钱用于购买机票,杨浩承诺将其和客人垫付的钱报销,但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因为其曾把梁某和杨浩介绍给其哥哥张某1,张某1也被杨浩骗了。其后来询问航空公司得知根本没有机票套餐和折扣一事。后来张某12019年1月中旬到成都将杨浩抓住才知道杨浩的真名叫倪某。其买机票套餐的钱是通过微信、支付宝及银行卡转给梁某的。其微信号是×××,支付宝号码是×××,银行卡是招行的,账号是×××。梁某的微信号码是×××,支付宝号码是155XXXXXXXX,收款账号是户名为朱月的交通银行卡,号码是6222XXXXXXXX。其已经把客人购买机票套餐的钱都退还了。其于2019年1月27日在公安机关辨认出倪某。
4.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证明:2018年10月份起通过一个朋友圈在微信上认识了一个叫梁某的人,该人在微信上的昵称叫老梁说天下,其在梁某手里买过几次低价机票,之后梁某又向其推荐了一个姓倪的人,说这个姓倪的人能给其出飞机票。该人的微信号是×××,微信昵称叫拿魄仑,姓倪的人自称能以市场价七折向其出售国内外机票,其就相信了。从2019年1月起至2月末,其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这个倪姓男子转账共计126431.66元,这是其要向倪姓男子购买40张飞机套餐的钱。之后其一直催着倪姓男子出票,但后来就联系不上了。倪姓男子给其出过10113.6元的机票,其实际损失了116318.06元。倪姓男子的收款账户是交通银行6222XXXXXXXX,户名朱月。姓梁的男子给其提供过倪姓男子的身份证照片,显示叫倪某,身份证号码是×××。
5.被害人于某的陈述证明: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3月3日,其在微信上代购往返日本的机票。其朋友梁某也是在网上代购机票的梁某说倪某购买机票挺可靠,其通过梁某联系到倪某,加了倪某的微信。其需要买什么机票就直接和倪某联系,其跟倪某订完票就用微信或支付宝将钱打给梁某,梁某再把钱转给倪某。但到了出票的日期倪某却没出票,现在也联系不上倪某了。其给梁某汇款共计99900元,给倪某汇过一次款共计4700元。倪某的微信号是×××,收款账户是交通银行6222XXXXXXXX,户名朱月。
6.证人梁某的证言证明:其2018年8月要去日本在淘宝网上一个叫晴天特价机票的店铺定了一个低价机票,起飞前一天有人联系其说机票可能出不了,其很生气就和对方吵起来了。后来那个店铺说让客服处理,其就接到了一个人的电话。该人就是倪某。当时倪某给其解决了机票的事。其9月初从日本回来主动找倪某问能不能出便宜的机票,倪某又给其出了低价机票。10月3日左右,倪某给其打电话称自己叫杨浩是重庆国旅的,负责特价机票业务。公司总部在上海,他是被调到重庆工作的。现在其手里有内部员工特价机票套餐,3000元往返三次,中国、日本任意城市往返,是内部的。内部员工不要了可以卖给其他人。他想赚点钱,让其帮着问问有谁要。其觉得可以做这事,就开始发这种信息,一直做低价机票套餐的事了。其当时以为20套低价套餐卖完就结束了,但倪某在卖完套餐后总能提出新的低价套餐。其干了没多久有点怀疑,倪某就主动发了他的身份证给其看,还说真名叫倪某,对外自称叫杨浩,因为是父母离异不随爸爸姓了。倪某周围的同事朋友都叫他杨浩。这时倪某还给了其朱月的银行账户,说朱月的账户就是公司财务的账户。他和朱月关系好,朱月能帮倪某走私活。倪某让其别和他人说姓名的事,其对他人介绍时都说倪某叫杨浩。2019年春节前后,倪某当时已经不怎么出机票了,所有人都准备报警,其突然想起来之前倪某给开发票的事,其找于某要来发票发现发票抬头就是某中国旅行社。其调查后得知一个微信名叫乖乖蟹的人为倪某开的某中国旅行社的发票。乖乖蟹从2018年4月就开始和倪某合作了。其怀疑倪某后逼着倪某说明机票是怎么订的,倪某给其发了一个小视频,视频中有个小程序,可以输入订票编码。在刚开始和倪某合作的时候,其问过倪某特价机票的来源,倪某说是每年日本为了促进和中国的旅游业,会发这种低价套餐,会给到每个旅行社,绝大部分用于组团旅行,剩下部分会卖给旅行团。倪某挣的不是机票钱,是挣补助钱,补助是日本国家给的。倪某说订机票的钱都是一开始就收,需要出票时提前十天告诉倪某。后来倪某又说的提前一个月告诉其出票的日期。倪某还说他有权限让机票提前出,但不能总这样。倪某说自己靠旅行社工作的便利能让机票提前出票。其就相信倪某是旅行社的工作人员了。大概在2019年元旦的时候,出现了机票不能出票的情况。倪某和客人解释是系统崩溃了,想等的可以在起飞前两三个小时才能出票,不想等的就自己先买票,然后拿着发票到公司来报销。倪某说元旦去日本的人太多了,导致系统崩溃,他春节时提前一个多月做准备系统就不会这样了。倪某还说特价机票肯定和一般的机票不同,有的是补仓位的,没有位置就是出不来,给你挪到别的航班换一天出行这也是合理的。他这个说法很多人都默认了。张某1、张某2能接受改期但需要倪某提前2、3天说明,倪某做不到,倪某有时提前一天说,有时前一天的半夜说,张某1接受不了就去成都报警了。倪某制定的套餐有单次往返中日任何城市1500元;一年三次往返中日任何城市3000元;家庭套餐一次往返(两大一小)3000元;15000公里出行减扣里程套餐4000元;还有一种单程的,携程网最低价再打8折。这些套餐都是先交钱,然后出行前10天告诉倪某,倪某负责出票。倪某开始接触其和张某2等人的时候没提到过特价机票会不出票的事,倪某说都是100%出票。其一般加价500元往外出票,别人打给其票款后其当场就转给倪某。其手中有七八十张行程单,行程单上的价格高于其套餐的价格,但倪某怎么买的这些票其不知道。倪某至今还欠其16万元。其在2018年10月告诉张某1、张某2说倪某姓杨,是重庆国旅的人。高某2018年10月从其处买了一年三次往返套餐,倪某给她出过两张票和一个往返,高某就加了倪某微信,倪某劝她成了代理。后来高某和其说她在倪某那买了30多个套餐,一张票也没出。于某给其转账有十多万。其听说有一次因为于某去日本代购因为倪某一直没出票,于某在机场住了一周。于某订的是单次往返套餐,倪某一共就给于某出了三个单程的机票。倪某基本都没有能完成往返套餐机票的约定。其最开始将机票款转给倪某的微信,后来转到倪某指定的朱月账户,其转给倪某200多万机票款。
7.张某1处订票单、出票单、微信、支付宝转账凭证、行程单、机票预订单明细证明:张某1向倪某、梁某购买机票套餐及转款情况。
8.张某1、张某2提供的案件情况说明证明:张某1、张某2与倪某之间商谈购买机票套餐的情况。
9.张某2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张某2与倪某之间微信聊天时双方谈及的机票套餐等情况。其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张某2在2018年10月6日的微信聊天中,被告人称“我们这边这个套餐是这样子的,激活以后仅限本人使用,然后你要预定必须至少提前十天,越早的话预定到的航班可能会越好”、“两件事情,第一个呢这个套餐本身就是有那个旅游局补贴的”、“我也想强调一下,就是毕竟这个东西不是公司正常的一个销售产品,不能说违规吧,只能说是职务之便吧”。
10.张某2处订票单、出票单、微信、支付宝凭证、行程单明细证明:张某2向倪某、梁某购买机票套餐及转账情况。
11.占座单证明:倪某向张某2等提供机票占座单的情况。
12.高某微信聊天记录证明:高某与倪某之间微信聊天时双方谈及的机票套餐等情况。其中被告人与被害人高某在2019年2月16日的微信聊天中,被告人称“你加我们那个财务的微信吧”、“我让他加你”。
13.高某处订票、出票清单,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凭证明细证明:高某向倪某、梁某购买机票套餐及转账情况。
14.于某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于某与倪某之间微信聊天时双方谈及的机票套餐等情况。其中被告人与被害人于某在2019年1月30日的微信聊天中,被告人称“我把我们财务账号给你”、“6222XXXXXXXX朱月”。
15.于某处订票、出票清单,微信记录、说明、转账凭证明细证明:于某向倪某、梁某购买机票套餐及转账情况。
16.梁某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梁某与倪某之间微信聊天时双方谈及机票套餐及发票的情况。
17.梁某微信、支付宝转账凭证,银行卡明细证明:梁某向倪某转账情况。
18.银行卡使用明细、微信记录证明:朱月银行卡收支情况。
19.倪某与他人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倪某还有机票预订业务也未履行。
20.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恢复倪某手机数据的情况。
21.到案经过证明:倪某于2019年3月2日被民警抓获的情况。
22.前罪判决书证明:倪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刑罚的情况。
23.身份信息证明:倪某身份情况。
经法庭质证,被告人倪某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中其本人的供述、被害人张某1、张某2的陈述、证人梁某的证言、案件情况说明、张某1、张某2订票单、出票单、微信、支付宝转账凭证、行程单提出异议。被告人倪某及其辩护人对上述其他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控方所出示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来源合法,本院对上述证据中能够相互印证的事实予以确认。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发表的质证意见,法庭将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在本院认为部分作出综合评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倪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唯诈骗数额有误,本院依据在案证据予以认定。针对被告人有关其主观上没有诈骗故意的辩解及辩护人有关本案存在合理性怀疑不能排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的行为系民事经济纠纷,不应认定为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冒充旅游公司职员身份编造低价机票套餐说法,诱骗被害人向其汇款,后将汇款中的大部分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及个人消费的事实。被告人主观要件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要件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本院对于被告人的此点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前返还被害人部分赃款,本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酌予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倪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日起至2031年3月1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赃款人民币一十万元(100000元)按比例发还
被害人,其中人民币二万七千一百五十元(27150元)发还被害人张奕苏;人民币六万零八百四十元(60840元)发还被害人张泓菲;人民币七千四百四十元(人民币7440元)发还被害人高金墁;人民币四千五百七十元(人民币4570)发还被害人于欣桐。
三、责令被告人倪某退赔赃款人民币一百四十八万四千一百元(1484100元),其中人民币四十万二千七百一十元(402710元)发还被害人张奕苏;人民币九十万三千三百元(人民币903300元)发还被害人张泓菲,人民币一十一万零四百六十元(110460元)发还被害人高金墁;人民币六万七千六百三十元(67630元)发还被害人于欣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 冲
人民陪审员 陈凤庭
人民陪审员 闵增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争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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