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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16刑初217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7-19 阅读次数: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6刑初217号    

公诉机关以京怀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7月8日至9日,在微信朋友圈虚构摩托车出售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寇某共计人民币22000元,被害人寇某在其位于本市怀柔区xx镇xxx村xxxxx号的家中,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分三次将该笔钱款转账给被告人马某某。

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9月29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退赔被害人寇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000元。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其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马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2021年5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孙福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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