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1222刑初520号刘某2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25 阅读次数:
刘某2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太和县人民法院
(2024)皖1222刑初520号
2024年07月22日
指控事实
2024年2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2酒后驾驶苏B8××**“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道路行驶至太和县坟台镇魏寨路口,与魏某某驾驶的浙ES××**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刘某2负有全部责任。2024年3月6日,双方已和解。经鉴定,刘某2血液乙醇含量为164.2mg/100ml,系醉酒驾驶。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被告人刘某2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刘某2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审理查明事实证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被告人刘某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2醉驾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刘某2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2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晓全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胡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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