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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8刑初325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7-19 阅读次数: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19)京0118刑初325号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密检公诉刑诉[2019]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某2、刘某某3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于2019年11月28日以京密检公诉刑变诉[2019]1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吴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1及其辩护人吴来勇、被告人王某某2及其辩护人舒婧、被告人刘某某3及其辩护人赵晨光、朱宏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2020年3月24日中止审理,2020年9月28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1伙同被告人王某某2、被告人刘某某3及王红光,于2018年2月至2019年2月期间,在北京市密云区、河北省三河市、河北省石家庄市、河南省郑州市,采用冒充牙科医生,使用低劣手段及劣质材料为老年人镶牙的手段,骗取周某、王某1、曲某、王某2、吴某、于某1、李某、刘某、吴士华、高广志、相远清、李振海、郭某、郭克中、王书兰、苏长明、杨益顺、高某、郭计和、赵孟锦镶牙款共计人民币92930元。2019年2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1伙同被告人刘某某3使用上述手段在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新农村大集内,冒充北京市密云区中医院医务人员为于长江镶牙后索要镶牙费人民币12000元,因于长江之子报警而未逞。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某2、刘某某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老年人财物,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侵犯公民财产权利,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某2、刘某某3刑罚。

被告人王某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无异议,辩解只实施了指控的部分诈骗行为。

被告人王某某1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认为指控数额与证据不符,诈骗数额未达到巨大。被告人王某某1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当庭认罪,亲属积极帮助退赃,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下刑罚。

被告人王某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无异议,辩解只实施了指控的部分诈骗行为,表示认罪。

被告人王某某2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2参与犯罪的次数少,在团伙犯罪中负责做饭和买镶牙材料,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其家属积极退赔,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刘某某3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无异议,对指控犯罪数额提出异议,辩解其供认之外的指控事实都不是其实施的。

被告人刘某某3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认为指控数额没有证据佐证,无法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被告人刘某某3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参与次数较少系从犯,其家属积极退赔损失,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下刑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1与被告人王某某2、被告人刘某某3及王红光(另案处理)系家庭成员或亲友关系,相互勾结采用冒充牙医到集贸市场等地使用伪劣材料为老年人“镶牙”的手段骗取财物。于2018年6月至2019年2月期间,在北京市密云区及河北省三河市,冒充牙医在集贸市场等处,使用伪劣材料为多名老年人镶牙并索要高额镶牙费用,骗取曲某、郭某、高某、于某1、李某、吴某、周某、王某1、王某2、刘某共计人民币35580元,上述老年人镶牙后在短期内脱落不能使用。2019年2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1伙同被告人刘某某3使用上述手段在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新农村大集内,冒充医务人员为于长江镶牙后索要镶牙费人民币12000元,因于长江之子报警而未逞。

被告人王某某1于2019年2月26日在北京市密云区檀营小区门口被民警抓获,被告人王某某2于2019年5月19日在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南尖塔治安检查站被民警查获,被告人刘某某3于2019年5月29日到河南省孟津县衡水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在案佐证:

1.受案登记表、110接报警记录证明:2019年2月26日11时45分,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穆家峪派出所接于某2报警,其父于长江在穆家峪镇新农村大集内镶牙被索要12000元修牙费,修牙人跟随于长江回家取钱时,被于某2发现后报警。

2.到案经过证明: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穆家峪派出所民警于2019年2月26日接于某2报警后,于当日14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檀营小区门口将被告人王某某1传唤;2019年5月19日8时许,廊坊市公安局南尖塔治安检查站查获网上在逃人员王某某2并羁押;被告人刘某某3于2019年5月29日到河南省孟津县衡水派出所投案,同日被羁押。

3.被害人于长江陈述:2019年2月26日9时许,我到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新农村大集购物时,有名男子拦着我说要给我看牙,自称是中医院派下来宣传的。我说没带钱,对方说没事先给我弄上,接着就给我看牙。大约给我修了一个多小时,跟我说牙窟窿补上了,活动的牙也固定住了,有两颗牙也给种上了,之后跟我要12000元钱。我说没有,对方让我回家拿,让他的徒弟跟我回家拿钱,然后我就坐他徒弟的车回到家。家中没有那么多现金,我就给儿子于某2打电话让他给我拿点现金。于某2回到家问怎么回事,又问跟我回家的男子是否是中医院的大夫,对方也不说话,于某2就报警了。对方有两名男子,给我修牙的男子30多岁,身高一米七左右,偏瘦,自称是中医院牙科大夫。跟我回家的男子30岁左右,身高一米七左右,偏瘦,开一辆黑色轿车。

4.被害人曲某陈述:2018年立冬左右(2018年11月7日为农历立冬),我去逛集走到太师屯大集大桥北边马路西侧,有一男一女拽着我非要给我看牙,我被他们按在椅子上,然后那个男子就给我镶了多半口的牙,镶完后那个男子跟我要2100元。我觉得太贵,手里也没有钱。那个男子说你家多远,我说有二里多地,那个男子就开车带着我回家拿钱,到家后我跟他砍价给了他1500元。当天我回家吃饭镶的牙就掉了,知道被骗了。那个男子30岁左右,身高一米七左右,身材偏瘦,皮肤有些黑,有点眯缝眼。女子40岁左右,身高一米六左右,身材偏胖。

5.被害人郭某陈述:2018年6月底,我到溪翁庄大集买东西,一个年轻小伙子拦住我,说他们是专业牙医,能给我镶牙,把我带到了他们的摊位前边。摊位上还有一男一女,到摊位后那个年轻小伙子拿出一个名片让我看,我说不看。他们给我介绍桌上摆放的三种假牙磨具,低挡假牙3000元一套、中档6000元一套、高档15000元一套。我开始选的中档,他跟我说高档的使用年限长,让我安高档的,给我便宜,一套只要我1万元,我同意了。年轻小伙子给我镶了两颗牙。安完后跟我要1万元钱。我说没带钱,让他们跟我到家中拿钱,然后这个年轻小伙子和摊位上另外一个男子就带我到他们停在大集外的车那,车上还有一个男子在驾驶位上等着,然后这个司机就开车带着这两个人和我一起去我家拿钱。到家后我凑出9000元钱,他们拿着9000元钱走了。

6.被害人高某陈述:2018年夏季一天早晨,我去三河市福成早市买菜,看到一男一女在早市摆摊镶牙,我就花80元钱镶了一颗牙,过几天牙掉了。

7.被害人于某1陈述:2019年2月23日10时许,我到密云区西田各庄镇仓头大集上购物,有一个摆摊镶牙的,有三男一女,其中一男子拦住我让我镶牙,我就选了530元每颗的。那名男子说我选的这种假牙能用20年,我让他给我镶了四颗牙,还做了两个牙套。他说这四颗牙和两个牙套一共是3200元,当时我身上就2700元,我就给他了,剩下的500元他让我回头给他,之后我就走了。过了一天,我镶的牙有些疼,其中一个牙套还掉了,我就给他打电话,他说牙疼没事,过两天就好了,让我买点消炎药吃,牙套等过两天他再来的时候帮我修修。又过了几天,他给我镶的牙都掉了,我又给他打电话,他还是说让我等着,等过两天他再来的时候给我修,但是他一直也没有来。我觉得我被骗了,就报警了。镶牙的男子自称王帅,30多岁、身高一米七五左右,穿白大褂,戴口罩。当时他给了我一张名片,名片上的名字叫王帅,单位是红星牙科,地址是在车站东200米往北,联系电话:170XXXXXXXX。

8.被害人李某陈述:我家住密云区古北口镇北甸子村。2019年2月25日8时,我家进来一个女子问我镶牙不,我说镶牙。这女子出去带着一名50岁左右穿白大褂头发前秃的男子进来了,男子让我在炕沿处躺下,从包里拿出上下满口的假牙让我咬住,然后往我嘴里抹水说是消炎的,接着用手往上抹东西捏了20多分钟左右,牙就镶好了。男子说满口牙4000元钱,我说没有那么多钱,得去古北口信用社取。然后男子和女子开一辆白色轿车带我去古北口信用社取钱,车上还有一男一女。到了古北口信用社,我取了4000元现金,通过车窗把4000元递给镶牙的男子,然后这车把我送到北甸子村口牌楼处就开走了。后来感觉牙不舒服,镶牙的人也找不到了。进我家的女子40多岁、身高一米六左右、小圆盘脸。镶牙的男子50多岁、身高一米七左右、中等身材,额头上部秃顶,穿白大褂。

9.被害人吴某陈述:2019年2月21日上午10时许,我去西田各庄镇卸甲山大集路过一个镶牙摊位,摊位那有三男一女,一个小桌子上面铺着白布,摆放着工具。一个自称叫“党民”的男子拦住我说安牙不,我说不安。他说检查检查不要钱,这样我就坐在摊位的凳子上。自称“党民”的人开始给我检查,我看不要钱就把嘴里的假牙拿出来给他,男子拿着膏状的东西抹在我的牙龈上,在我嘴里捏了几下,然后用小刀剃出缝,让我咬咬镊子,证明牙是一体不会掉,这样给我安完了。然后递给我一张写着“党民”的牙科名片,说便宜点让我给他1600元,我划价到1500元,但是我身上没带那么多现金,给我镶牙的男子让一个岁数不大皮肤较黑的男子步行跟我回家,我开代步车回家后,把1500元现金给了他,他就走了。我晚上吃东西时安的假牙一拔就掉了。三个男子一个岁数大两个年轻,岁数大的身高一米七左右、穿白大褂。两个年轻的其中一个自称叫“党民”,跟我回家拿钱的男子30多岁、皮肤黑、短发、长脸。那个女子40多岁,体态中等,戴白口罩。

10.被害人周某陈述:2018年11月一天上午10点多,我到巨各庄镇八家庄逛大集路过一个修牙摊,一男子把我拦下问我修不修牙,把我拉到他们的摊位上,我想着在哪都是修就在他这修了,开始没跟他们谈价钱。拦着我的那个人给我修牙,把我整口上牙都给修了,之后跟我要5600元。我嫌贵,他最后降到3800元我才同意。当时我身上没钱,他说他有车可以带我回家拿钱,我就坐他们另一男子开的车回家拿了存折,去巨各庄农商银行取了3800元给了开车的男子,然后开车男子把我送回大集。后来我回家牙掉了发现被骗。对方是两男一女,给我修牙的年轻一些,看着40岁左右,身高一米七米左右,体态中等。另一个开车的男子40多岁,身高一米七,体态偏胖,圆脸。那个女子身高1.6米左右,体态中等。

11.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2018年十一二月一天上午,我去太师屯大集赶集,一名陌生女子主动要给我看牙,把我拽到大集边上一个镶牙摊位。摊位上有两个三四十岁男子,让我坐下给我看牙,看完说牙能镶,给别人镶7500元,给我镶6500元,还让我把钱凑够。我问牙能用多少年,对方说能用三四十年,我同意了。然后就给我镶了满口的假牙,他们朝我要6500元。我说没打算镶牙,也没带那么多钱。那女子骑我电动车载着我跟我回家拿钱。当时家里就我自己,女子让我借钱我借不来,家里就2000元爱要不要,那女子接过2000元走了。过了几天我感觉牙不舒服,去大集找找不到了。那个女子三四十岁,身高一米五左右。两个男子都是三四十岁的样子,一个个子高偏瘦,一个个子矮偏胖。

12.被害人王某2陈述:2018年冬(阳历年前的一天),我去太师屯大集买东西,路过大集桥北头有个镶牙摊位,摊位有两男(40多岁)一女,其中一男子拦住我说看看您的牙,我就坐在摊位凳子上,对方说我的假牙钝了不好了。另一个男子说“这是我们医院的主任,镶牙好着呢,让他给您镶个好的”,我同意了。那男子就拿类似石膏状的东西往我牙上抹,用手捏实,用刀剃出牙缝,剃完跟牙似的,自己就摘不下来了。镶牙男子跟我要3500元,我划价到3000元。因为没拿那么多现金,对方想跟我去家里拿钱,我说去银行取钱。对方一年轻男子开黑色轿车,女子和我坐后座。到银行后女的跟着我取了3000元钱,钱给了女子,然后女子上车就走了。到晚上我发现牙不舒服,吃饭也不行。第二天我去大集找那镶牙的,他们没来。我意识到被骗了,后来去正规医院才把牙弄好。

13.被害人刘某陈述:2018年九月初五(2018年10月13日)上午,我去河南寨镇荆栗园大集赶集,有个40多岁穿白大褂的男子拽住我说镶牙不,我说有糖尿病不镶。他说糖尿病没事,把我拽到一个镶牙摊位的凳子上坐下。摊位处还有两名男子(其中一名岁数不大的开白色小轿车)。穿白大褂的男子让我张嘴,不开车的男子给做牙。白大褂男子把一个东西往我牙龈上一托,说我给你抹匀就齐了,用手在嘴里捏了几下。我感觉有点辣还有异味,没多长时间就完事了。白大褂男子跟我要8000元钱,我说没那么多钱少要点行不。白大褂男子说给你镶了20颗牙,每颗300元,一共8000元。我当时身上带着5000元现金,直接给了白大褂男子,他说不够,我得回家取。开车男子和白大褂男子让我上他们白色轿车带我回家,停在我家十字路口,司机没下车,白大褂男子跟我一起进家。我拿完存折他们又拉我到河南寨的农业银行,我取了3000元上车在车内给白大褂男子,他们开车送我到家就离开了。我回家咬了口粘糕,牙就掉了,就赶紧拨打镶牙的给我名片上的电话,电话关机打不通,意识到被骗了。

14.证人于某2的证言:2019年2月26日12时左右,我父亲打电话让我给取12000元钱,说是镶牙的钱。我回到父亲家,有一个20多岁的男子说要镶牙的12000元钱。我问他的情况,那男子说是密云区中医院的。我跟他说钱不能给你个人,我可以交到中医院。那男子还说“我现在也知道你家住哪了,钱你不给就看着办吧”。他也一直不表露身份,我觉得可疑就报警了。

15.证人杜某证言:我是密云区医院口腔科医生。2019年2月27日,自称镶牙被骗的于长江来到口腔科问我他镶的牙好不好有没有毒。我诊断其镶的牙是不良修复体,不符合常规。当时于长江口腔有一些白凝树脂凝固在牙冠、残根上,还有缺失牙位。这种情况是有人用不规范的镶牙方式给于长江镶牙导致的,这种修复方式会压迫牙龈,会导致发炎。由于不规范的镶牙方式,于长江镶的牙用不了多久就会脱落,其他好牙也可能会因此提前脱落。正规的镶牙流程是先拔除病人不能留的牙、残根等,然后对病人的好牙进行洗牙维护牙周,洗牙需要正规的仪器,最后才可以镶牙。我诊断于长江的牙没有经过上述流程,是直接用自凝树脂镶上的,于长江的后槽牙是掉了的,不应该和其他的真牙黏到一起,活动假牙是用铸造的金属钩挂在真牙上的。他这种假牙和真牙用自凝树脂黏在一起的方式不符合常规,不仅他镶的牙不会结实,用不了多长时间,对真牙也会造成损害。而且于长江镶的牙,牙间隙封起来了,正规的方式是要保留牙间隙。

16.证人张某证言:我是河南省孟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目前我单位的名称是在2019年1月31日由孟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正式更名为孟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孟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在2016年6月10日正式变更,原孟津县卫生局公章正式缴销。印章缴销的复印件我可以提供(经核对与原件一致)。我单位的公章由专人保管,领导审批后使用,没有丢失和外借。

17.证人商某证言:租我在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前俸伯村三街15号房子住的共8个人,是三对两口子和一对叔侄,都是河南人。这三对两口子都是四十多岁,其中一个男子叫王红光,他脑袋有点秃顶。2018年9月份左右,王红光两口子和这对叔侄及另外一个男子在这住了有一个月。2019年2月份过春节后,他们又来了8个人,后来我和王红光的媳妇聊天,她告诉我他们是镶牙的。他们每天基本上6点前就出门了,下午3点左右回来。后来他们住了一个星期左右,警察就带一个小伙子搜查来了。

18.被告人王某某1供述:我父亲叫王红光,母亲叫王某某2。2018年3月份至2019年2月26日,我跟随父母一起干流动镶牙至今。2018年3月,我觉得打工挣钱少,我父亲他们给人镶牙挣钱多,我就跟着他们干了。当时我们做镶牙生意的一共有四人,分别是我、王红光、王某某2、叔叔刘某某3,在北京的各处大集上流动给老年人镶牙。我和王某某2负责招揽顾客、收钱,王红光和刘某某3负责给人镶牙,没钱的就跟去家里拿。镶牙方式开始用酒精消毒,然后用牙粉和牙水调成糊状放在顾客的牙床上,捏出大概一排牙的样子,然后剔出牙缝,还用钢丝做牙套挂钩,每次就是这样做。镶牙成本每次就几十元钱,收钱则几百几千上万不等。我们招揽顾客就是在大集上放个桌子,摆上广告牌和镶牙工具。我们穿白大褂,戴口罩,跟顾客说我们是红星牙科的牙医,让顾客信任我们镶牙。我们四人都没有从业许可证,如果在密云,就说是密云中医院或北京人民医院的,在其他地方也是随意编个诊所或医院的名字。我们2018年3月份主要在北京市通州区各个集市给人镶牙,干了不到一个月。大概4月份我们又去顺义的各个大集干了20多天。2018年11月、12月和2019年2月份至今,我们在密云大集上镶牙,去过巨各庄大集、穆家峪新农村、穆家峪派出所后面的大集、羊山大集、太师屯大集、河南寨钓鱼台大集、荆栗园大集、卸甲山大集、西田各庄大集、仓头大集、新城子大集。我2018年去太师屯大集不下三次。2019年正月十六我们来的北京,在顺义区南彩镇前俸伯村租房住。正月十七去过卸甲山大集,后来去新农村大集后就被抓了。我们镶牙的次数太多了,我记不清了。我们四个人有时候一起去,有时候我和刘某某3一起,我父母一起,我总共挣了12000元钱。我和刘某某3在西田各庄村大集上,给两个人镶牙。2019年2月26日8时许,我开车和师傅刘某某3到新农村大集摆摊给人镶牙,大约9点多一个老头来到我们的摊位前,刘某某3给这个老头镶牙,镶好后刘某某3让我开车带着老头回家拿镶牙的钱12000元。我开车带着老头到他家拿钱时,他儿子回来了,打电话报警了。他报警前我给刘某某3打电话,他自己就走了。我开的车是东风日产白色轿车,车牌号:×××。镶牙的材料大部分是在网上买的,也有在医药器材店买的。在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前俸伯村三街15号租房处搜出的物品是我们共同使用的,一张写着“王红光”姓名的牙科执业许可证是王红光本人的假证。

19.被告人王某某2供述:我丈夫叫王红光,儿子叫王某某1。我曾经和王红光、刘某某3去过郑州、洛阳、山西、北京等多地的大集给人镶过牙。我们在大集上摆个摊位,支一张桌子,桌子上铺一个桌布,桌布上写着镶牙。王红光和刘某某3穿着医生白大褂管镶牙,我管拉活,把路过的老头、老太太拉到摊位上。我和王红光、刘某某3去过通州、顺义地区镶牙,我有时候我和王红光搭伴镶牙,有时候和刘某某3搭伴镶牙,他们都没有镶牙的资质。我们在密云大集上镶过牙,记得去过太师屯的大集,其他的想不起来了。我们和刘某某3是表亲关系,王某某1和刘某某3是2019年初在一起搭伴镶牙的,我们搭伴镶牙,一般是王红光和刘某某3他俩安排。我们在北京住在顺义区前俸伯村,我和王红光住一屋,刘某某3和王某某1住一屋。2018年七八月份,我在河南省孟津县住,王某某1联系我让我给他邮寄些镶牙工具,说他在张家口,我就用别人的身份邮寄过去了。2018年10月份左右,我和王红光、刘某某3先去石家庄干了七八天,后我们一起暂住在顺义区前俸伯村,王红光、刘某某3带着我去北京的各个大集上镶牙,干十来天后王某某1也来了,我们一起干了三四天。2019年2月份我们也来过北京镶牙。

20.被告人刘某某3供述:我于2019年5月29日在河南省孟津县投案,我去各个集市上,给50岁以上牙口不好的人镶牙,收取几十元到几千元不等的费用。我就在密云的大集干了几天,头一回在新农村大集给人镶牙,我的侄子王某某1被警察抓了,我感觉不对就跑了。我给三个人镶过牙,总共挣了200多元钱,具体的想不起来了,我没有行医资格。2019年正月22日7点多,王某某1开车和我从顺义区前俸伯村的暂住地到了密云区新农村大集,摆摊后给一个老头镶牙,然后王某某1跟老头回家取钱被抓了。王某某1的大姨开着一辆黑色汽车带着我和王某某1的父亲王红光去王某某1停车的地方,王红光开上王某某1的车,我们就走了。第二天我就坐车回洛阳了,后来听说我被上网抓逃,忙完家里的事就投案了。我是跟王某某1一拨,王红光和王某某2一拨,我们是在太师屯集市上碰到的。我和王某某1去了几个集市,给四个人镶牙了,赚了三四百元。我们去的大集有一个叫太师屯大集,其他说不上来。我没有医师资格证。我和王某某1、王红光、王某某2有时两个人出去,有时四个人出去。

2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9年3月4日,曲某在公安机关对办案人员准备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包括王某某1照片一张,编号为8号)进行辨认,指出8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犯罪嫌疑人;2019年3月21日,郭某在公安机关对办案人员准备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认2号照片上的人(王某某1)为冒充牙医修牙的犯罪嫌疑人;2019年4月12日,高某在河北省三河市,对办案人员准备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认4号(刘某某3)是为其镶牙的男子;2019年3月4日,于某1在公安机关对办案人员准备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出2号照片(王某某1)就是自称王帅给其镶牙的人;2019年3月6日,李某在公安机关对办案人员准备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出7号照片(王红光)是镶牙的人;2019年3月4日,吴某在公安机关对办案人员准备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出11号照片(王某某1)就是当时跟吴某回家拿钱的人;2019年2月26日,王某某1在公安机关第办案人员准备好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认8号照片(刘某某3)就是冒充牙医修牙的犯罪嫌疑人。

22.辨认笔录及视频截图证明:2019年10月7日,在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民警将2019年2月26日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截图出示给刘某某3进行辨认,其辨认出车牌号中有582的白色车是王某某1的,穿黑色衣服的人是王某某1;王某某2于2019年10月07日在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民警将2019年2月26日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出示给王某某2进行辨认,王某某2辨认出582的白色车是王某某1的,穿黑色衣服的人是王某某1。

23.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于2019年2月26日扣押王某某1苹果牌手机一部;于2019年2月27日对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前俸伯村三街15号王某某1暂住地进行搜查,扣押涉案镶牙工具、材料等物品,及印有张飞、王帅字样的名片多张,印有王红光字样的“牙科执业许可证”1张。

24.于某1向公安机关提交的牙医名片一张证明:该名片上印有“牙科医师:王帅”等字样,该名片图文内容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某某1暂住地扣押的有“王帅”字样的名片图文内容一致。

25.李某提交的北京农商银行密云支行古北口分理处出具的交易清单证明:李某于2019年2月25日10时20分许,在该行取现金人民币4000元。

26.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对扣押王某某1的iPhone牌手机进行鉴定,提取出与案件相关信息。

27.视频截图证明:2019年2月26日,在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新农村大集,被告人王某某1等人驾驶汽车在集市附近活动情况。

28.车辆信息证明:车牌号为×××白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所有人为王某某1;车牌号为×××黑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所有人为王竹。

29.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明:被告人王某某1该行账户×××,在2018年10月、11月和2019年2月等时间段,有连续多笔金额单位为百元、千元的现金存入。

30.孟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证明:该委通过查询全国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未查询到刘某某3、王红光医师资格信息和执业医师注册信息;该委自2019年开始使用孟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印章,印章未丢失和外借。

31.孟津县公安局印章缴销证明:孟津县卫生局印章、中共孟津县卫生局党组印章、中国共产党孟津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印章、孟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章、孟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章均交该局销毁。

32.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王某某1于1995年11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被告人王某某2于1974年2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被告人刘某某3于1977年8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常袋镇隆华大道7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某2、刘某某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勾结,以冒充牙医并使用伪劣材料为老年人镶牙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他人财产权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某2、刘某某3犯诈骗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部分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能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某2、刘某某3尚能当庭认罪,其亲属代为退赔赃款,对三被告人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王某某2、刘某某3的辩护人认为王某某2、刘某某3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某2、刘某某3系以家庭成员及亲友为成员而相互勾结,实施诈骗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互有分工,并无辅助和次要作用之分,被告人王某某2、刘某某3不是从犯,但根据案件事实,对其二人比照被告人王某某1可适当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刘某某3的辩护人认为刘某某3自动投案,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某3虽然自动投案,但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能成立自首,但考虑其自动投案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1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被告人王某某2、刘某某3的辩护人其他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某2、刘某某3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对被告人王某某1还依照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2021年1月25日止;罚金已缴纳一万七千三百五十元,余额二千六百五十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9日起至2021年1月18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刘某某3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2021年1月28日止;罚金已缴纳)。

四、已追缴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某2、刘某某3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五千五百八十元,退赔曲某一千五百元、郭某九千元、高某八十元、于某1二千七百元、李某四千元、吴某一千五百元、周某三千八百元、王某1二千元、刘某八千元、王某2三千元。

五、在案扣押被告人王某某1苹果牌手机一部,依法没收存档;在案扣押其他用于作案的物品,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单青林

人民陪审员  赵瑞福

人民陪审员  刘伯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李思敏

书 记 员  尹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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