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京0105刑初775号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7-12 阅读次数: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5刑初775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7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1、潘某某2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于某、被告人侯某某1及其辩护人焦圣成、被告人潘某某2及其辩护人朱宣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侯某某1伙同潘某某2在本市朝阳区瀚海大厦某公司内,在给于某办理贷款过程中,以虚构收费名义骗取于某人民币68.6万元。被告人侯某某1后经电话传唤归案、潘某某2后自动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某某1、潘某某2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侯某某1系自首,被告人潘某某2是从犯,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侯某某1、潘某某2定罪处罚。
被告人侯某某1、潘某某2对起诉书中指控的内容没有提出异议。
被告人侯某某1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侯某某1没有前科劣迹,案发后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个人非法所得,建议法庭对其从宽处罚。
被告人潘某某2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收取“前置息费”系属公司行为,潘某某2是本案从犯,潘某某2自动投案,当庭能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潘某某2的行为认定合同诈骗罪更加妥当,建议法庭充分考虑本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侯某某1、潘某某2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瀚海大厦的某公司担任业务员,二人在为客户于某办理贷款的过程中,虚构收费名目共骗得于某人民币68.6万元,被告人侯某某1分得人民币11万余元,被告人潘某某2分得人民币5万余元。二被告人自行到案后,被告人侯某某1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作案事实。二被告人的招商银行账户已被冻结,现被告人侯某某1退赔人民币122472元在案,被告人潘某某2已赔偿被害人于某人民币47236元并已取得于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某1、潘某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于某的陈述,证人龚某、李某、陈某、刘某的证言,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收据,金融服务方案,借款居间服务合同,抵押合同,营业执照,公证书,110接处警记录,谅解书,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1、潘某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的钱财,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某某1、潘某某2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经查,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认定被告人潘某某2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更加妥当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侯某某1自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被告人侯某某1起主要作用,分赃多,是主犯,被告人潘某某2是起次要作用的从犯;潘某某2当庭自愿认罪,二被告人积极退赃,被告人潘某某2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据此,本院依法对二被告人所犯罪行予以减轻处罚;对辩护人发表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在案款及冻结的二被告人银行账户中的款项,发还被害人于某。依法责令二被告人退赔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侯某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6日起至2025年12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潘某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2024年12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三、在案的人民币十二万二千四百七十二元,发还被害人于某。
四、责令被告人侯某某1、潘某某2退赔人民币五十一万六千二百九十二元,发还被害人于某。
五、被告人侯某某1、潘某某2招商银行账户内(卡号:×××、×××)款项,用于执行本判决主文第四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万 钧
人民陪审员 张冬梅
人民陪审员 刘帅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崔芳芳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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