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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1125刑初297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4-02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定远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皖1125刑初29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10-22

审理经过

定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一部刑诉(2020)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1、史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1、史某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至2019年11月28日期间,被告人宋某某1、史某某2在定远县张桥镇高塘其家中开设赌场,提供场地、赌具麻将等供他人赌博。在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史某某2、宋某某1在赌场抽头,共计抽头渔利4万元,共计有20名以上人员到该赌场赌博。2019年11月28日,定远县公安局民警在该赌场查获几名赌博违法人员及麻将机、麻将等涉案物品。当日,被告人宋某某1、史某某2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1、史某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通知书等书证;证人徐某、张某、方某等人证言;检查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1、史某某2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地、赌具等供他人赌博,抽头渔利40000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1、史某某2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二被告人清退了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法、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宋某某1、史某某2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宋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史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对被告人宋某某1、史某某2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四、对涉案赌具麻将三副、麻将机三台,依法没收交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高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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