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湘0681刑初148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4-02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汨罗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湘0681刑初14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10-14
审理经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以汨检公诉刑诉[2020]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某1、郑某2、何某3、李某4、何某5、李某6、余某7、万某某8、陈某某9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邹梦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周浪犯赌博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13日、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红平、检察官助理任珊出庭支持公诉,上述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开设赌场罪
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黎某某1、李某4、郑某2、邹梦、何某3、何某5、李某6、余某7、万某某8、陈某某9以营利为目的,分别为“快乐牛”“战斗牛”“大亨互娱”赌博平台担任代理、招募下级代理以及组织玩家参与赌博并接受玩家投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9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黎某某1伙同徐琴(在逃)以营利为目的,为“快乐牛”“战斗牛”赌博平台担任代理、招募下级代理以及组织玩家参与赌博并接受玩家投注。在此过程中,黎某某1共计向郑某2、何某3通过支付宝支付水钱465566元,共计抽头渔利23464元。
2、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郑某2以营利为目的,为“快乐牛”“战斗牛”赌博平台担任代理、招募下级代理以及组织玩家参与赌博并接受玩家投注。期间,郑某2先后担任黎某某1、左文的下级代理,通过被告人李某4介绍招募下级代理被告人何某5、万某某8,自行招募下级代理陈某某9,并接受被告人周浪等人的投注。同时,郑某2要被告人邹梦为其担任财务,负责在上线及玩家之间进行赌资流转,并向邹梦发放工资。在此过程中,郑某2共计抽头渔利653109元。
3、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何某3伙同余兰英、骆如意(均在逃)以营利为目的,为“快乐牛”“战斗牛”赌博平台担任代理、招募下级代理以及组织玩家参与赌博并接受玩家投注。期间,何某3担任黎某某1的下级代理,同时招募下级代理倪振亚(在逃),组织玩家罗某、“富先生”、“努力奋斗”、“晚安”(均为微信昵称)等人参与赌博,并接受玩家投注。在此过程中,何某3、余兰英、骆如意共计抽头渔利590432元。
4、2018年11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4以营利为目的,为“快乐牛”“战斗牛”“大亨互娱”赌博平台担任代理并招募下级代理。期间,李某4先后担任张某、左文、郑某2的下级代理,同时招募下级代理何某5、万某某8、“问”(微信昵称)、“柠檬”(微信昵称)、“无语”(微信昵称)。在此过程中,李某4共计抽头渔利433486元。
5、2019年1月4日至5月5日期间,被告人何某5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李某6与汤虹(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为“战斗牛”赌博平台担任代理、组织玩家参与赌博并接受玩家投注。期间,何某5、李某6、汤虹先后担任李某4、郑某2的下级代理,组织玩家何某乙、何某丙、谭某、“城风”、“海洋”等人参与赌博,并接受玩家投注。同时,何某5、李某6、汤虹要被告人余某7为其担任财务,负责在上线及玩家之间进行赌资流转,并向余某7发放工资。在此过程中,何某5、李某6、汤虹共同抽头渔利151522284元,何某5单独抽头渔利18780元。
6、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万某某8以营利为目的,为“战斗牛”赌博平台担任代理、组织玩家参与赌博并接受玩家投注。期间,万某某8先后担任李某4、郑某2的下级代理,组织玩家万某、曾某、廖某、杨某、樊某、龚某等人参与赌博,并接受玩家投注。在此过程中,万某某8共计抽头渔利1011736元。
7、2019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9以营利为目的,为“战斗牛”赌博平台担任代理、组织玩家参与赌博并接受玩家投注。期间,陈某某9担任郑某2的下级代理,组织玩家汪某、“心动、麒麒麒”、“起点”等人参与赌博,并接受玩家投注。在此过程中,陈某某9共计抽头渔利144332元。
案发后,被告人黎某某1、郑某2、邹梦、李某4、何某3、何某5、余某7、万某某8、陈某某9被抓获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被告人李某6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汨罗市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黎某某1赃款3万元、李某4赃款38万元、何某3赃款20万元、何某5赃款31.5万元、李某6赃款34万元、余某7赃款6.5万元、万某某8赃款30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各被告人的户籍材料及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湖南省机构编制综合管理平台事业单位人员信息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交易流水、银行交易流水及分析报告等;证人杨某、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邹某、吴某的证言;同案人左文、周艳、王浩的供述;各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提取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二、赌博罪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周浪以营利为目的,介绍玩家“奇奇哥”、“硬币”、“张永彪”、“黄某”、“佳桐飛洋”、“逝去的青春”(均为微信昵称)、许某等人给郑某2,由郑某2组织上述人员进入“战斗牛”赌博平台进行赌博。期间,周浪共计接受上述人员投注87780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浪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汨罗市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周浪赃款2.9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被告人周浪的户籍材料及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微信名片截图、微信交易记录截图;证人许某、李某、黄某的证言;同案人郑某2的供述;被告人周浪的供述与辩解。
三、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邹梦在其居住的汨罗市××镇××楼××房××号牌为湘FB××**的别克轿车内先后容留吸毒人员谢某、陈某甲、陈某乙、廖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邹梦在其居住的汨罗市××镇××区阳光驾校斜对面的民居二楼书房内,容留吸毒人员谢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2019年6月16日凌晨,被告人邹梦在其居住的汨罗市××镇××区阳光驾校斜对面的民居二楼书房内,容留吸毒人员陈某甲、陈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1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邹梦在其驾驶的号牌为湘FB××**的别克轿车内,容留吸毒人员廖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人谢某、陈某甲、陈某乙、廖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邹梦的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黎某某1、何某3、郑某2、邹梦、李某4、何某5、李某6、余某7、万某某8、陈某某9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周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邹梦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黎某某1、郑某2、何某3、李某4、何某5、李某6、余某7、万某某8、陈某某9的刑事责任;以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邹梦的刑事责任;以赌博罪追究被告人周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2、邹梦在开设赌场过程中系共同犯罪,其中郑某2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邹梦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何某5、李某6、余某7在开设赌场过程中系共同犯罪,其中何某5、李某6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余某7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邹梦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被告人陈某某9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李某6、周浪系自首,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黎某某1、郑某2、邹梦、何某3、李某4、何某5、余某7、万某某8、陈某某9系坦白,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黎某某1、郑某2、邹梦、何某3、李某4、何某5、李某6、余某7、万某某8、陈某某9、周浪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黎某某1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当庭供认不讳。其辩护人王宇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本案定罪没有异议。2、被告人只是介绍他人加入赌博群网站,没有参与赌博平台的组织、策划和建设,只起到帮助、辅助作用,应属从犯。3、被告人参与的时间较短,获利较小,并已主动退赃,认罪认罚,希望法庭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宣告缓刑。
被告人何某3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当庭供认不讳。指定辩护人黄沁璇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没有异议。2、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量刑情节,且还系初犯,自己有比较稳定的收入,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郑某2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当庭供认不讳。
被告人邹梦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当庭供认不讳。指定辩护人何益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梦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没有异议。2、被告人在开设赌场中属从犯,两罪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希望法庭综合考虑全案,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某4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当庭供认不讳。其辩护人曾斌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2、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的量刑情节,希望法庭考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何某5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当庭供认不讳。指定辩护人陈涛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没有异议。2、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的量刑情节,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某6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当庭供认不讳。指定辩护人郭坤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2、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量刑情节,希望法庭综合考虑减轻处罚。
被告人余某7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当庭供认不讳。指定辩护人仇明阳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犯开设赌场罪没有异议。2、被告人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的量刑情节,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万某某8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当庭供认不讳。指定辩护人胡可、胡珊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犯开设赌场罪没有异议。2、公诉机关指控抽头渔利1011736元中包含万某某8返给下线的“水钱”。3、被告人具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希望法庭判处被告人缓刑。
被告人陈某某9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当庭供认不讳。指定辩护人郑超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同时,被告人在该案中也是一个参赌的受害者,希望法庭在判处罚金时,综合考虑。
被告人周浪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当庭供认不讳。指定辩护人余亚萍提出的意见是:1、对定罪没有异议。2、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希望法庭考虑对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开设赌场的事实
2018年9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黎某某1、李某4、郑某2、邹梦、何某3、何某5、李某6、余某7、万某某8、陈某某9以营利为目的,分别为“快乐牛”、“战斗牛”、“大亨互娱”赌博平台担任代理、招募下级代理以及组织玩家参与赌博,并通过参与赌博平台的利润分成获利。各被告人具体开设赌场的事实如下:
1、2018年9月份,被告人黎某某1(微信昵称:快乐,辣条)伙同徐琴(微信昵称:五元妹妹,在逃)以营利为目的,为“快乐牛”APP俱乐部赌博平台担任代理,并招募被告人何某3为该赌博平台的下级代理,且还组织玩家参与赌博,通过参与赌博平台的利润分成获利。同年9月底,被告人黎某某1退出“快乐牛”APP俱乐部后,10月份为左文(微信名:“怪我过份着迷”)的“战斗牛”俱乐部赌博平台担任代理,同时招募被告人郑某2、何某3为其下级代理,同年11月份退出“战斗牛”俱乐部赌博平台。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黎某某1共计向被告人郑某2、何某3通过支付宝支付465566元的“水钱”作为利润分成,与徐琴通过利润分成从赌博平台共计抽头渔利86000余元,个人分得43000余元。到案后,被告人黎某某1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其亲属向本院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
2、2018年11月初,被告人郑某2(微信昵称是:小烽哥;欧瑞博智能全宅小烽哥)通过联系被告人黎某某1后,被招募为“战斗牛”俱乐部赌博平台的代理,随后通过被告人李某4(微信昵称:魔鬼中的天使,微信账号:多多米,支付宝昵称:敏多多)介绍招募被告人何某5(微信昵称:无心法师,“萌面何”)、万某某8(微信昵称:今年六岁的天才骚年)为下级代理,同时自行招募被告人陈某某9(微信昵称:坦荡)为下级代理,并接受被告人周浪(微信昵称:小不点)推荐的玩家参与赌博。在被告人黎某某1离开该赌博平台后,被告人郑某2直接与“战斗牛”俱乐部的左文联系,继续为赌博平台担任代理。同时,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郑某2以每天500元的工资聘请被告人邹梦为其担任财务,主要负责在上线及玩家之间进行赌资流转,同年2月中旬,被告人邹梦离开该赌博平台后,被告人郑某2向其支付工资15000元。2019年5月,被告人郑某2退出该赌博平台的代理,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郑某2共计抽头渔利653109元。案发后,被告人郑某2的亲属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郑某2的亲属向本院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53109元,被告人邹梦的亲属向本院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
3、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何某3伙同余兰英、骆如意(均在逃)被被告人黎某某1招募为“快乐牛”、“战斗牛”赌博平台的代理。在此期间,被告人何某3又招募倪振亚(在逃)为其下级代理,并组织玩家罗某、“富先生”、“努力奋斗”、“晚安”(均为微信昵称)等人参与赌博平台的赌博,并通过参与赌博平台的利润分成获利。在此过程中,被告人何某3与余兰英、骆如意、倪振亚等人共计抽头渔利590432元。被告人何某3通过银行转账返水29337.5元给下线倪振亚,其余部分三人平分,个人非法获利187031元。
到案后,被告人何某3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0元。
4、2018年11月,被告人李某4(微信昵称:魔鬼中的天使,微信账号:多多米,支付宝昵称:敏多多)通过张某成为NNNN8989俱乐部赌博平台的代理,随后发展微信好友“问”、“柠檬”、何某5(微信昵称:“萌面何”)、万某某8(微信昵称:今年六岁的天才骚年)为其下级代理。NNNN8989俱乐部赌博平台解散后,被告人李某4又将下级代理何某5、万某某8介绍到“战斗牛”俱乐部赌博平台在被告人郑某2名下担任代理,随后又转入云鼎俱乐部。2019年4月18日,云鼎俱乐部赌博平台解散后,被告人李某4被将下级代理何某5、万某某8以及云鼎俱乐部的其他人介绍到左文的“王者联盟俱”乐部担任代理,直到2019年6月9日停止。
2019年9月11日至11月1日,被告人李某4还在“大亨互娱”赌博平台担任代理并招募“无语”(微信昵称,支付宝昵称“*中雪”)担任自己的下级代理。
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李某4除了通过自己本人的支付宝账户与上下线之间流转获利的赌博资金外,还使用吴某的银行账户进行交易。期间,被告人李某4从中抽头渔利433486元。到案后,被告人李某4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38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其亲属向本院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3486元。
5、2019年1月4日至5月5日期间,被告人何某5(微信昵称:无心法师、“萌面何”)首先通过被告人李某4(微信昵称:魔鬼中的天使,微信账号:多多米,支付宝昵称:敏多多)在“战斗牛”赌博平台担任代理后,邀请被告人李某6(微信名‘和天下’)与汤虹(微信昵称、支付宝昵称是:糖小宝,另案处理)合伙参与利润分成,并聘请被告人余某7(微信昵称:“贝”、“汐宝宝”,支付宝的昵称是“贝”)为其担任财务,负责在上线及玩家之间进行赌资流转。期间,被告人何某5、李某6与汤虹先后担任被告人李某4、郑某2的下级代理,组织玩家何某乙、何某丙、谭某、“城风”、“海洋”等人参与赌博。到2019年4月5日,被告人何某5、李某6与汤虹三人合伙期间共计抽头渔利1522284元,其中,以工资的形式分给被告人余某765000元,其余部分被被告人何某5、李某6与汤虹平分,人均获利485761元。随后,被告人何某5个人继续担任赌博平台的代理,单独抽头渔利1878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6主动到案,并向公安机关退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340000元。到案后,被告人何某5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315000元,被告人余某7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65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6的亲属向本院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5761元,被告人何某5的亲属向本院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9541元。
6、2018年12月,被告人万某某8(微信昵称:今年六岁的天才骚年)通过被告人李某4(微信账号:多多米)成为NNNN8989俱乐部赌博平台的代理。NNNN8989俱乐部赌博平台关闭后,被告人李某4又将其推荐到被告人郑某2(微信昵称是:小烽哥)的名下,在“王者俱乐部”赌博平台担任代理,后又将其推荐到“云鼎俱乐部”、“王者联盟俱乐部”赌博平台继续担任代理。在此期间,被告人万某某8遂组织玩家万某、曾某、廖某、杨某、樊某、龚某等人参与赌博,并通过赌博平台抽取的“水钱”分成获利。至2019年6月6日,被告人万某某8从上线处共计抽头渔利1011736元,其中分给下线173918元,自己获利837818元。到案后,被告人万某某8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万某某8的亲属向本院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37818元。
7、2019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9(微信昵称:坦荡)被被告人郑某2招募为“战斗牛”赌博平台的代理后,遂组织玩家汪某、“心动、麒麒麒”、“起点”等人参与赌博,并通过赌博平台抽取的“水钱”分成获利。至2019年5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9共计抽头渔利14433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黎某某1、何某3、郑某2、邹梦、李某4、何某5、李某6、余某7、万某某8、陈某某9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均自愿签字具结认罪认罚,且还有各被告人的户籍材料及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湖南省机构编制综合管理平台事业单位人员信息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交易流水、银行交易流水及分析报告等;证人杨某、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邹某、吴某的证言;同案人左文、周艳、王浩的供述;提取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各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二、赌博的事实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周浪以营利为目的,介绍玩家“奇奇哥”、“硬币”、“佳桐飛洋”、“逝去的青春”(均为微信昵称)、“张永彪”、“黄某”、许某等人给被告人郑某2,由被告人郑某2组织上述人员进入“战斗牛”赌博平台进行赌博。期间,上述人员参与赌博的资金共计为87780元,被告人周浪从中获利29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浪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到案后,主动向汨罗市公安局退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29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自愿签字具结认罪认罚,且还有被告人周浪的户籍材料及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微信名片截图、微信交易记录截图;证人许某、李某、黄某的证言;同案人郑某2的供述;被告人周浪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三、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邹梦在其居住的汨罗市××镇××楼××房××号牌为湘FB××**的别克轿车内先后容留吸毒人员谢某、陈某甲、陈某乙、廖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邹梦在其居住的汨罗市××镇××区阳光驾校斜对面的民居二楼书房内,容留吸毒人员谢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2019年6月16日凌晨,被告人邹梦在其居住的汨罗市××镇××区阳光驾校斜对面的民居二楼书房内,容留吸毒人员陈某甲、陈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1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邹梦在其驾驶的号牌为湘FB××**的别克轿车内,容留吸毒人员廖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上述事实,被告人邹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自愿签字具结认罪认罚,且还有被告人邹梦的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人谢某、陈某甲、陈某乙、廖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邹梦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1、何某3、郑某2、李某4、何某5、李某6、万某某8、陈某某9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为“快乐牛”、“战斗牛”赌博平台担任代理并组织玩家参与赌博,或为赌博平台招募下级代理并由下级代理组织玩家参与赌博,通过赌博平台的利润分成获利,被告人邹梦、余某7明知他人为赌博平台担任代理并组织玩家参与赌博,仍积极参与并提供帮助,上述十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均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周浪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为赌博平台担任代理仍聚众参与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邹梦还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还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某1、何某3、郑某2、李某4、何某5、李某6、余某7、万某某8、陈某某9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邹梦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周浪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2、邹梦在开设赌场过程中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郑某2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邹梦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对其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5、李某6、余某7在开设赌场过程中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何某5、李某6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余某7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对其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邹梦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9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2系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6、周浪均主动到案,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均系自首,且均认罪认罚,对两被告人均依法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黎某某1、郑某2、邹梦、何某3、李某4、何某5、余某7、万某某8、陈某某9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各自及其同案的犯罪事实,且均认罪认罚,对上述九被告人均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黎某某1、何某3、郑某2、邹梦、李某4、何某5、李某6、余某7、万某某8、周浪均主动退缴其违法所得,依法对上述十被告人均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黎某某1、何某3、郑某2、李某4、李某6、何某5、余某7、万某某8、周浪等人,如全部退赃,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经查,上述九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均将各自违法所得全部退清,且经居住地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调查评估,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对上述九被告人均适用缓刑。
被告人黎某某1的辩护人王宇提出:被告人只是介绍他人加入赌博群网站,没有参与赌博平台的组织、策划和建设,只起到帮助、辅助作用,应属从犯。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1虽没有参与赌博平台的组织、策划和建设,但其为赌博平台担任代理,并组织他人聚众参与赌博,通过与赌博平台的利润分成获利,其只对自己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行为负责,而不是对整个赌博平台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故对其辩护人提出应认定为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邹梦的指定辩护人何益提出:对被告人邹梦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梦容留他人吸毒,对其居住的社区影响极大,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对其指定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李某4的辩护人曾斌提出: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的量刑情节,希望法庭考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4开设赌场的犯罪情节属情节严重,其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4没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故对其辩护人提出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万某某8的指定辩护人胡可、胡珊提出:公诉机关指控抽头渔利1011736元中包含万某某8返给下线的“水钱”。被告人具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希望法庭判处被告人缓刑。经查,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8抽头渔利1011736元中包含返给下线“水钱”173918元属实,且在审理过程中,已将其违法所得全部退清,故对其指定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五条第(一)项、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黎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郑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邹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邹梦的刑期从2019年9月3日起至2020年12月2日止。)
四、被告人何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李某4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何某5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李某6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被告人余某7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九、被告人万某某8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被告人陈某某9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某某9的刑期从2019年11月18日起至2022年11月17日止。)
十一、被告人周浪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二、被告人黎某某1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三千元(其中向公安机关退缴人民币三万元,向本院退缴人民币一万三千元);被告人郑某2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十五万三千一百零九元(其中向公安机关退缴人民币十万元,向本院退缴人民币五十五万三千一百零九元);被告人邹梦主动向本院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何某3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十八万七千零三十一元;被告人李某4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三万三千四百八十六元(其中向公安机关退缴人民币三十八万元,向本院退缴人民币五万三千四百八十六元);被告人何某5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万四千五百四十一元(其中向公安机关退缴人民币三十一万五千元,向本院退缴人民币一十八万九千五百四十一元);被告人李某6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八万五千七百六十一元(其中向公安机关退缴人民币三十四万元,向本院退缴人民币一十四万五千七百六十一元);被告人余某7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五千元;被告人万某某8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十三万七千八百一十八元(其中向公安机关退缴人民币三十万元,向本院退缴人民币五十三万七千八百一十八元);被告人周浪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九千元。上述各被告人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和本院分别上缴国库。各被告人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执行。
十三、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某某9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十四万四千三百三十二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宗辉
审判员吴志勇
人民陪审员霍根祥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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