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浙0411刑初416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3-31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0411刑初41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9-21
审理经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一部刑诉〔2020〕1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颖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周某利用手机闲聊app组建聊天群,通过拉好友进群、制定群规、设置赌博比例,组织他人在“牛元帅”赌博app内通过打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周某从中获利15000元以上。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非法获利15000余元,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提取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银行资料及交易明细、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具结书,证人仲某、卜某、顾某、徐某的证言,被告人周某的供述,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笔录,远程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周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周某处扣押作案工具苹果手机1部。现被告人周某退出违法所得15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周某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能够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苹果手机1部,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违法所得1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仁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戚嘉豪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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