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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311刑初192号帮助信息网络犯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1-02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豫0311刑初19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日期:2020-06-17

审理经过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一部诉〔2020〕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宗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鸿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宗某及其辩护人秦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份,被告人宗某接受王洲(另案处理)委托定制放款APP,收取开发费用、维护费用。被告人宗某明知该类APP为套路贷系统,明知王洲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为王洲提供开发快回租呗APP、信条APP、好享回租APP、来回租呗APP、花开璐放APP、心花璐放APP放款平台,并提供日常维护及技术支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宗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宗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宗某认罪认罚;2.被告人宗某认罪态度较好;3、被告人宗某对王洲的具体犯罪行为不是很清楚。综上,建议对宗某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宗某明知王洲(另案处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仍接受王洲委托,为其开发快回租呗APP、信条APP、好享回租APP、来回租呗APP、花开璐放APP、心花璐放APP多个放款平台,并提供日常维护及技术支持,非法获利7万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宗某家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7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告人宗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宗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现实表现证明;王洲与被告人宗某微信转账记录;被告人宗某微信截图;宗某与王洲和“先锋支付”之间微信群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宗某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宗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0年8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伟强

审判员蒋潇

审判员李培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郭浩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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