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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881刑初204号温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05 阅读次数:

温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宁国市人民法院

(2024)皖1881刑初204号

2024年07月12日

案件概述

宁国市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24〕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元犯盗窃罪,于202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永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某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4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温某1行至宁国市XX街道XX村XX组XX号被害人陈某住宅门前,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陈某停放在住宅门前的1辆橙色“台铃”牌电动车窃走。案发后,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33.33元。

2024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温某1行至宁国市XX街道XXXX小区XX号被害人曹某住宅门前,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曹某停放在住宅门前的1辆紫色“台铃”牌电动车窃走。案发后,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66.67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温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出被告人温某1具有曾因盗窃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坦白、涉案赃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温某1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害人陈某、曹某的陈述,被告人温某1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及照片、勘验笔录及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材料、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追缴物品清单、人口信息,物证照片及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温某1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温某1于2024年5月29日经公安机关书面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温某1处扣押涉案“台铃”牌电动车2辆,并发还被害人陈某、曹某。被告人温某1因本案犯罪事实,于2024年5月29日被宁国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现已执行完毕。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温某1因本案犯罪事实受到的行政拘留,在本判决中折抵相应的刑期。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温某1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高银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朱晓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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