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川03刑更736号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2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案号:(2019)川03刑更73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9-12-27
案件描述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内东少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某1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上诉。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内少刑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2018)川03刑更2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2年8月31日。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9年12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以罪犯梁某1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报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减刑建议。检察机关认为该犯系数罪并罚,应扣减其减刑幅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某1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报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积分考核结果公示表、罪犯积分转换审批表以及检察机关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梁某1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数罪并罚,故对其应予扣减减刑幅度。检察机关所持扣减其减刑幅度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梁某1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2年2月28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文忠
审判员杨超
审判员邓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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