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皖01刑更253号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3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皖01刑更25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20-01-17
案件描述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皖1321刑初2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欧某1不服,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2018)皖13刑终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欧某1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1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欧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欧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10月获表扬奖励三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欧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欧某1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5月6日起至2022年4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洪琳
审判员姚本茹
审判员吴陶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葛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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