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20)皖01刑更253号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3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皖01刑更25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20-01-17

案件描述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皖1321刑初2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欧某1不服,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2018)皖13刑终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欧某1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1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欧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欧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10月获表扬奖励三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欧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欧某1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5月6日起至2022年4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洪琳

审判员姚本茹

审判员吴陶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葛畅


上一篇:(2020)豫05刑更103号猥亵儿童刑罚...

下一篇:(2019)川03刑更736号猥亵儿童罪刑...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