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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刑终字第0149号猥亵儿童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2-12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盐刑终字第014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4-11-04

审理经过

阜宁县人民法院审理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管某某猥亵儿童罪一案,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阜刑初字第0313号刑事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管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管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管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理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管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管某某撤回上诉。

阜宁县人民法院(2014)阜刑初字第031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何申华

审判员潘颖颖

代理审判员陈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代)宋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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