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刑执字第2444号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3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3)一中刑执字第244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3-06-01
案件描述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6日作出(2009)蓟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某1犯强奸、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10月30日起至2015年4月29日止。本院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2011)一中刑执字第53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08年10月30日起至2014年6月29日止。
请求情况
天津市梨园监狱于2013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某1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1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表扬奖励三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某1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某1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08年10月30日起至2013年9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绍桓
审判员张文艳
代理审判员张福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日
书记员
书记员史军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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