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刑执字第621号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3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泰刑执字第62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4-06-25
案件描述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9日作出(2012)青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3月18日。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4年5月29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泰安监狱指派报请人吕晓军、于涛,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玉岭、张建彬出庭履行职务,社区矫正人杨志正、罪犯杨某1到庭参加。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呈报:罪犯杨某1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通过开庭审理有经提请人、检察员举证、质证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假释建议书等予以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某1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记功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其所居住社区同意接收,予以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某1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3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魏长清
审判员井慧
人民陪审员吴乃山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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