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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汉江中刑终字第00076号猥亵儿童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3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鄂汉江中刑终字第0007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4-07-16

审理经过

仙桃市人民法院审理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某1犯猥亵儿童罪一案,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鄂仙桃刑初字第00126号刑事判决,以郭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郭某1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对其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郭某1以原审判决正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郭某1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郭某1撤回上诉。

仙桃市人民法院(2014)鄂仙桃刑初字第0012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少华

代理审判员杨艳荣

代理审判员张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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