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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刑更335号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11-12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内04刑更33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6-06-08

案件描述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作出(2014)松刑初字第3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滕向军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4年7月14日起至2016年7月13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滕向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滕向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考试成绩为88分。该犯在生产劳动中,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累计获考核分154分,记功二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滕向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滕向军减去剩余有期徒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霞

审判员徐景娥

审判员高海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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