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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2370号猥亵儿童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3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237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5-05-16

案件描述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2013)足法刑初字第003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2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5年11月20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梁某1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某1在服刑期间获记功1次,表扬1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梁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梁某1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平

审判员余梅

代理审判员贾秀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袁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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