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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665号猥亵儿童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3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赤刑执字第66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5-03-19

案件描述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2011)敖刑初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判处姜某1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07.2元。刑期自2012年5月23日起至2015年11月22日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作出(2013)赤刑执字第109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改为自2011月6日18起至2015年8月17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姜某1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姜某1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政治知识学习。在生产劳动中,该犯认真遵守操作规程,2013年4月至2014年9月在入监队从事辅助工种,累计获考核分185分,记功3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姜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姜某1减去剩余有期徒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霞

审判员訾红梅

审判员徐景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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