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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刑减字第102号减刑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11-08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庆刑减字第10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5-02-13

案件描述

2004年8月19日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作出(2004)富刑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赵国发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至2019年4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9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1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大庆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国发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认真学习政治、文化和技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符合减刑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赵国发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予以释放。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树民

审判员鞠元凤

代理审判员伍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路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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