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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执字第2617号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3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一中刑执字第261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5-05-19

案件描述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红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1月22日起至2016年1月21日止。被告人郭某1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2013)一中刑终字第2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请求情况

天津市津西监狱双口分监狱于2015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郭某1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某1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较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郭某1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郭某1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1月22日起至2015年5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发

代理审判员张建辉

代理审判员祁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史军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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