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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台温刑初字第1233号猥亵儿童罪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3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2)台温刑初字第123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3-04-15

审理经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4日作出(2012)台温刑初字第1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温岭市看守所于2013年4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杨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供了该犯自2012年5月至2013年3月间的考核情况表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某1在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得各类奖分106.5分。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考核情况表、同监犯的询问笔录及罪犯本人改造小结和管教干部评语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某1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尹永顺

审判员程制荣

审判员瞿晨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庞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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