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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987号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11-03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桂市刑执字第98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5-05-12

案件描述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佛南法刑初字第18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寿才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戴寿才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8日以(2012)佛中法刑一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17日止。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于2015年4月17日提出减刑减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以罪犯戴寿才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戴寿才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4月至2014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8.5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戴寿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戴寿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文曙光

审判员谢国泉

代理审判员谢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文胜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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