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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二执字第02620号猥亵儿童刑罚变更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3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宁刑二执字第0262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5-09-25

案件描述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5日作出(2009)互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2013年9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

请求情况

青海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9月14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青海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王某1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1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积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某1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晓军

审判员雷霈

审判员赵丽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韩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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