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刑更7374号猥亵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3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桂02刑更737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6-11-25
案件描述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江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2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1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监狱于2016年10月26日以(2016)柳州狱减字第2008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刘某1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1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获奖励分22.8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刘某1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某1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二十六天(刑期至2016年11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红
代理审判员段静
代理审判员李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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