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刑执字第1764号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3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浙甬刑执字第176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5-07-29
案件描述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4)甬余刑初字第8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宁波市黄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张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1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某1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4年3月23日起至2015年8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敬海
审判员曾娇艳
审判员尹振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何锦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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