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16)云06刑更字1594号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10-24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云06刑更字159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6-12-16

案件描述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2015)盐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啟富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期执行至2018年3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云南省昭通监狱于2016年11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啟富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8月至2016年9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2次。

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罗啟富的罪犯表扬审批表、考核登记表、月考核累计分表、考核奖扣分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罗啟富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罗啟富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葛芝毅

审判员魏福海

审判员陈晓良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烨


上一篇:(2016)桂02刑更6189号猥亵儿童刑...

下一篇:(2016)黔04刑更3085号减刑裁定书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