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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1刑更126号猥亵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闽01刑更12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8-01-09

案件描述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侯刑初字第4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林某1应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497.1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某1在福建省仓山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2个表扬。本次报减期间缴纳赔偿款人民币1497.18元。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财产缴纳收据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林某1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林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林某1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次缴纳的赔偿款人民币1497.18元上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8年2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柯景英

审判员李红

审判员赵一鸣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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