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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刑执字第00239号猥亵儿童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丹刑执字第0023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5-08-10

案件描述

2014年1月21日,该犯因犯猥亵儿童罪,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东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3年12月6日起至2015年12月5日止)。

2014年4月11日,该犯入丹东市监狱服刑。

请求情况

2015年7月22日,执行机关丹东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丹东市监狱认为,罪犯谷某1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现积有效减刑分102分,累计获监狱记功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故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三个月。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执行机关丹东市监狱提供了罪犯谷某1的评审鉴定、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考核材料等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谷某1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且其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应对其减刑三个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谷某1减刑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6日起至2015年9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卢国华

代理审判员宋文珂

代理审判员施建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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