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终239号猥亵儿童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鲁03刑终23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7-11-20
审理经过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审理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耿某1犯猥亵儿童罪一案,于二○一七年十月十八日作出(2017)鲁0303刑初35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耿某1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6月9日17时30分许,在山东理工大学东校区,被告人耿某1以玩游戏为名将被害人谢某2(女,2010年3月出生,七岁)带至该校校医院西侧配电室内,将手伸入谢某2内裤抚摸其生殖器、臀部等部位。
上述事实,有证人谢某1的证言,被害人谢某2的陈述,公安机关办案说明、被害人谢某2的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耿某1的户籍信息等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耿某1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耿某1为寻求性刺激,采取用手触摸生殖器、臀部的方式猥亵儿童,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耿某1猥亵儿童,依法比照强制猥亵罪从重处罚;其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的规定,更要依法严惩。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耿某1犯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耿某1上诉称: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改判其无罪。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
关于上诉人耿某1所持“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改判其无罪”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判决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归案后认罪的态度决定其刑罚,量刑适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耿某1为寻求性刺激,采取用手触摸生殖器、臀部的方式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上诉人耿某1猥亵儿童,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郭晓伯
审判员王良春
审判员李思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周帅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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