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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刑更53号猥亵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桂04刑更5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7-03-28

案件描述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贺八刑初字第606号刑事判决书,以罗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5年7月14日至2017年7月13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梧州监狱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代表刘金华、陈秋芳,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锡铭、代理检察员黎福绪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梧州监狱认为,罪犯罗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奖励分11.5分,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罗某1予以减刑一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罗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罗某1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益民

审判员黎经耀

人民陪审员邹文姬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邓淇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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