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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刑更125号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10-11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川11刑更12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9-01-22

案件描述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川1402刑初24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富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9年6月27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于2019年1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9年1月16日至2019年1月20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认为罪犯刘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五个月有期徒刑。

本院查明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且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富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8年9月,二次获得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富减去四个月二十天有期徒刑。

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19年2月7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肖伟勋

审判员伍健

人民陪审员陈守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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