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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6刑更542号猥亵儿童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湘06刑更54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8-06-14

案件描述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2016)湘0111刑初1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18年7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8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于某1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获奖励分2144分。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于某1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呈报罪犯于某1在执行期间的悔改表现及改造情况,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于某1在执行期间能接受教育、劳动改造,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于某1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辅

审判员许震鹏

审判员乔宝全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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