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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2刑更722号减刑裁定书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10-08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湘02刑更72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8-08-16

案件描述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2013)茶法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宁廖平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6年11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

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宁廖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7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宁廖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目前考核得分4次表扬余154.5分。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宁廖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虽能遵守监规,但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和服刑改造表现,暂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宁廖平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小军

审判员陈红

审判员刘卫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贺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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