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陕04刑更212号猥亵儿童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陕04刑更21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20-04-23
案件描述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礼刑初字第0001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某1犯强奸、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6日起至2021年2月5日止,于2015年6月2日送陕西省黄陵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8月23日经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陕04刑更36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6月5日。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于2020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某1认罪悔罪态度端正,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和法律法规,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言行,服从干部管理教育,踏实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课学习,学习踏实认真,考试成绩良好。在电子岗位改造期间,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自觉遵守劳动纪律,积极学习生产劳动技术,尽力完成生产任务,表现较好。计分考核成绩自2018年3月至2019年9月底止,累计获得1030.3分,折合十个积极。为证明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计分考核个人台帐卡》、《罪犯奖励审批表》、《奖、扣分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等。综上所述,罪犯王某1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王某1予以减去余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属实,且有《计分考核个人台帐卡》、《罪犯奖励审批表》、《奖、扣分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1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并取得较好的考核奖励,符合确有悔改表现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某1予以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凤梅
审判员范涛
审判员陈德家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孙飞艳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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