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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5刑更552号猥亵儿童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渝05刑更55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20-04-16

案件描述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2017)渝0104刑初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9月16日起至2024年3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23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渝05刑更441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3年8月1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20年3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提出:罪犯李某1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表扬三次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前述事实,有《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表扬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建议对罪犯李某1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所报罪犯李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对刑罚执行机关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的间隔时间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减刑。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从严控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某1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2年12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郑雪梅

审判员李平

审判员贾秀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袁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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