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闽01刑更5316号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闽01刑更531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9-09-18
案件描述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闽0582刑初3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9日作出(2017)闽05刑终7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23日交付福建省福清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1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表扬1个。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生效的裁判文书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陈某1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刑罚执行机关报减幅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某1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红
审判员连萍
审判员薛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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