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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891刑更3042号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9-30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荆门市沙洋人民法院

案号:(2019)鄂0891刑更304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9-10-30

案件描述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2016)鄂1182刑初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起文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鄂11刑终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熊望台监狱于2019年10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次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龚起文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熊望台监狱因罪犯龚起文在服刑中获得三个表扬,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建议对罪犯龚起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龚起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三个表扬。

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熊望台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龚起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该犯获监狱三个表扬,执行机关对该犯报请减刑九个月幅度适当,但在本院审理期间,该犯剩余刑期不足八个月,可以减去剩余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龚起文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军

审判员崔芬

审判员周永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鲁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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