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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刑更1497号猥亵儿童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渝01刑更149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8-09-25

案件描述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2013)江法刑初字第000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1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6月23日,本院作出(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8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2016年9月2日,本院作出(2016)渝01刑更20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现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报请对罪犯陈某1减刑九个月的理由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七项”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表现较好,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所报罪犯陈某1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重庆市渝州监狱所评审记录、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某1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次减刑后的刑期自2012年8月5日起至2020年10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包颖

审判员但斌

审判员曹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秦冬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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